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5〕3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實施,鼓勵海南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的認定管理。本辦法中的海南自產貨物,是指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使用、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是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請、依法行政、集約高效、公開公正、信用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海南自產貨物認定屬非強制性事項,企業自愿選擇申請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納入《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名錄》(以下簡稱《企業(貨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動態調整。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企業(貨物)名錄》內的貨物,可以按規定在測算加工增值比例時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納入增值成分。 第五條? 省商務廳作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牽頭制定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設與認定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系統; (二)會同其他有關單位制定、調整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相關部門對市縣政府提交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予以認定; (四)管理《企業(貨物)名錄》,并推送至海口海關有關監管系統; (五)指導、監督、檢查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聯合抽查檢查。 第六條? 各有關市縣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藥監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共同參與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其職責分別為: (一)配合牽頭單位推進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實施; (二)各有關市縣政府受理轄區內企業申請,并按照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組織對申請企業生產海南自產貨物的能力、生產流程、加工工藝等有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初核;向省級復核單位報送其初核意見; (三)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藥監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負責根據職責范圍對市縣政府提交的企業申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四)根據需要對已認定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加強海南自產貨物采購管理,采取有效手段確保所采購并納入增值成分的海南自產貨物符合本辦法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二章? 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 第八條?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應視為海南自產貨物: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植、培育、收獲、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出生并且飼養或引種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飼養的活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狩獵、誘捕、捕撈、收集或捕獲所得的生物; (四)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水域灘涂水產養殖和繁育獲得的貨物; (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微生物及其產品; (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土開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項以外的礦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七)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使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所述的貨物或其衍生物生產、加工獲得的貨物。 第九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中涉及貨物有關包裝材料和容器、價格的,按以下規則處理: (一)貨物運輸、裝運以及銷售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在認定過程中不予考慮。 (二)本辦法所涉及的價格應是公認的會計準則認可的價格,包含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不包括國內增值稅。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信息確認;?? (三)申請期間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貨物的條件和能力; (五)與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建立供應海南自產貨物的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線上平臺(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申請,進入相關功能模塊提交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已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企業,需新增海南自產貨物種類時,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需提交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申請表及以下證明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一)從事農、林、牧、漁,采礦業活動的地塊(水域、海域)位置、面積、年產能(量)等有關信息和圖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設施設備圖片; (二)從事制造業等活動的廠房、加工流程和工藝,以及年產能(量)等信息和圖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設施設備圖片; (三)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出具的向申請企業采購海南自產貨物的確認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縣政府有關單位同步接收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可增加5個工作日,如遇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反饋申請企業)審核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信用狀況、生產加工條件和能力、供貨關系等,將審核意見推送市縣政府指定的牽頭單位和申請企業。審核不通過的,應向企業說明具體理由;各相關單位一致審核通過的,由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在1個工作日內形成意見并報送市縣政府。市縣政府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核意見,通過線上平臺同步傳輸給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省級復核單位同步接收市縣政府提交的企業申請,依據各自職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有必要,可增加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自收到企業齊備材料起計算),出具明確意見。省級復核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可由相關單位單獨或聯合開展實地核查。 (一)省商務廳:統籌海南自產貨物認定復核工作,匯總有關單位的復核意見。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召開聯合評審會。 (二)省農業農村廳:對涉及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生產、初加工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獲得貨物的地塊(水域、海域)位置、生產流程和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三)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對涉及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獲得礦產的位置、開采流程和開采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四)省林業局:對涉及林業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種植地塊、生產流程和設施設備等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涉及工業品(含礦產)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加工廠房位置、生產條件、加工工藝和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六)省藥監局:對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生產地址、生產條件、生產工藝及申報貨物種類等信息。 (七)省市場監管局:復核申請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八)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復核申請企業在申請期間是否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九)海口海關:申請企業為海關備案單位時,復核企業是否被列入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配合審核企業是否具備所申報年產能(量)的生產條件,配合審核所申報的貨物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 (十)省稅務局:復核申請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信息確認。 第十五條? 復核一致通過的,省商務廳將認定結果在官方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貨物)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生成“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推送至海口海關有關監管系統。復核不通過的,各相關單位說明具體理由,通過線上平臺反饋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和申請企業。 第十六條? 已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發生與本辦法第十二條內容有關的變更的,應在一個月內在“單一窗口”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經市縣政府初核并報省級相關單位復核,變更內容對企業(貨物)認定結果不產生影響的,其《企業(貨物)名錄》資格不變;產生影響的,自變更發生之日起,相關貨物不得納入加工增值成分,由省商務廳將該企業(貨物)移出《企業(貨物)名錄》,并推送至海口海關。 第四章? 海南自產貨物的管理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向加工增值備案企業供應海南自產貨物,應當逐批在“單一窗口”提交銷售海南自產貨物的名稱、生產批號、數量/重量、價格,上傳發票、合同、運輸物流單據有效憑證以及滿足海南自產貨物條件和標準的自主聲明。海南自產貨物企業應確保每批海南自產貨物生產批號具有唯一性,且可追溯。 對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年供貨量以其申報的年產能(量)為上限進行總量控制。未超過總量上限的填報信息自動推送至海關監管系統。 第十八條?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申請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信息備案,在核算加工增值比例時,按要求填報海南自產貨物名稱、生產批號、數量/重量、價格以及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等信息,并上傳采購貨物屬于《企業(貨物)名錄》的承諾書。 第十九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及相關加工增值備案企業應當如實填報,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應根據職責,加強海南自產貨物生產、銷售、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舉報,有效防范內地貨物冒充海南自產貨物的風險。運用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手段,融合企業信用分級分類實行差異化監管,圍繞企業申請材料中的注冊地、生產條件和能力等要素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牽頭開展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相關的風險分析與防控。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加強海南自產貨物認定風險聯合防控,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執法互助,共同做好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省級及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加強統籌協調,督促相關單位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海口海關開展監管工作需要獲取有關信息和數據的,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或共享。 第二十二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有下列行為的,情節輕微的,由市縣政府牽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單位做出處置決定,將其移出《企業(貨物)名錄》,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申請,撤銷該企業名下所有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并將有關信息推送至海口海關: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中所描述內容不符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四)將內地貨物冒充海南自產貨物的; (五)抗拒、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 (六)存在不再符合海南自產貨物認定條件和標準的其他情形的。 對使用被移出《企業(貨物)名錄》貨物的加工增值備案企業,自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發生違規行為之日起,相關貨物不得納入增值成分,如導致加工增值比例不足30%,加工增值備案企業應按規定辦理補繳稅款等相關手續。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如存在過錯的,1年內不得申請將海南自產貨物納入增值成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作為加工增值備案企業資格,1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涉嫌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及相關認定管理工作人員對實施本辦法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對存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發布后,開展測試等施行準備相關工作,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申請表 2.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向申請企業采購海南自產貨物確認書 3.公示 4.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自主聲明 5.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采購承諾書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2025年7月23日,海關總署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提出,“經認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價值可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認定辦法由海南省商務廳牽頭研究制定并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為保障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實施,經批準,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認定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優化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認定辦法》明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的認定標準、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等內容。海南自產貨物是指依據《認定辦法》予以認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使用、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使用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可以按規定在測算增值率時,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納入增值成分,企業更容易達到30%的增值率。 《認定辦法》共六章26條,分別為總則、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認定條件和程序、海南自產貨物的管理、風險防控、附則。具體是: (一)總則。明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為自愿性事項,僅適用于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增值率的計算,且只有采購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該貨物價格才能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納入增值成分;明確事項牽頭單位為省商務廳,市縣政府組織初核,有關省級單位對相應事項進行復核等。 (二)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明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標準,包括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完全獲得、生產的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嚴格界定了海南自產貨物的來源范圍。 (三)認定條件和程序。明確海南自產貨物申請企業在提交申請時應與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建立供貨關系;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申請和審核,實行市縣初核、省級復核,經公示后納入《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名錄》(以下簡稱《企業(貨物)名錄》),并生成“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推送至海關監管系統。 (四)海南自產貨物的管理。明確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在“單一窗口”建立電子臺賬,填報供應的每批次海南自產貨物的批號、數量/重量、價格;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同樣填報每批次采購的海南自產貨物信息以及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等信息,實現全流程監管,也為事后核查提供依據。相關企業應當逐批提交貨物滿足認定標準的自主聲明或屬于《企業(貨物)名錄》的承諾書。海南自產貨物的年供貨量以其申報的年產能(量)為上限進行總量控制。 (五)風險防控。明確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六種情形的責任,督促真正享受免關稅優惠的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加強供應鏈管理,使兩方企業在確保海南自產貨物真實性方面均承擔相應責任,降低違法違規風險。 (六)附則。為確保有關信息系統測試充分,在文件發布后,即可開展測試等施行準備相關工作,自封關運作之日起正式施行。 (一)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價格可以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封關運作前,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試點企業采購的所有境內料件,均需計入境內料件價格。封關運作后,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經本辦法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其價格可以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減,從而有利于推動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海南自產貨物。 (二)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申請審核全程線上高效辦理。依托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相關功能模塊,實現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申請、市縣初核、省級復核等程序全部線上辦理;推行相關單位并聯審核模式,明確各環節辦理時限,提高審核效率;實行審核后網上公示,動態調整《企業(貨物)名錄》,接受社會廣泛監督,體現公開公正。 (三)實行電子臺賬+海關備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在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立供貨電子臺賬,加工增值備案企業也在同一平臺填報采購信息,并推送至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備案;海南自產貨物購、銷、存等數據全部在系統線上流轉,對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的年供貨量,以企業申請認定時的年產能(量)為上限,進行總量自動控制,海南自產貨物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5〕3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43號,以下簡稱禁限清單),為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穩妥推進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監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 第三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在“一線”進出口按現行禁限清單管理,并對部分貨物進口執行例外措施。 第二章? 管理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中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分為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以下簡稱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維修貨物)。 第五條? 對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實施清單管理,清單指禁限清單中《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清單外貨物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 第六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僅限最終用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自用,不得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到內地。進口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的企業應當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最終用途作出承諾,并接受核查。 第七條? 對于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企業進口時,無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 第八條? 海關設立電子賬冊,并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實施監管。 第九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銷往國(境)外時,企業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第十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滅失以及長期使用后報廢或不再具有價值的,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解除監管后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相關企業進口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應確保其提供信息真實有效,合法合規使用。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關注名單,不得享受相關便利措施。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企業管理,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對本辦法所稱的保稅維修貨物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擬開展有關業務的企業向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核,對支持的項目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研究并制定項目綜合監管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進行綜合評估論證,下達項目同意支持文件,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全鏈條監管職責,對所支持項目的監管等事項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一定條件并符合相關要求,制定項目申報書,并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海關等部門綜合考慮企業的產品附加值水平、產業發展要求、維修技術和能力、生態環境責任等因素,提出初核意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研究并制定項目綜合監管方案,其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項目可行性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態環境監管方案,直屬海關牽頭負責海關監管方案。 (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條件和要求。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經營場所與注冊地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符合環境保護、海關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維修設備和場地。建立維修業務管理制度和與海關等部門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ERP),能夠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傳輸有關數據,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和可追溯。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二)項目可行性方案。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經濟社會效益、項目全流程監管機制等。 (三)生態環境監管方案。包括維修廢料管理、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項目的明確支持意見、開展項目維修率備案及后續核查等。 (四)海關監管方案。包括賬冊管理、貨物及料件管理、所在地主管海關對該項目的明確支持意見等。 (五)符合《關于開展保稅維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辦貿函〔2025〕276號)等相關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暫停保稅維修業務: (一)未能將保稅維修有關貨物、料件、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保稅邊角料等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二)在維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規定,擅自處理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三)不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等文件所規定開展條件的; (四)擅自開展支持范圍以外產品保稅維修業務的; (五)違反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認為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 企業完成整改,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核實認可的,可繼續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第十六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按有關規定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一)企業倒閉或破產,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 (三)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內被違規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五)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終止保稅維修業務的其他情形。 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如出現以上情形,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核實,報省人民政府綜合評估后終止。 第十七條? 加強全流程、全鏈條監管。嚴格篩選和管理保稅維修項目,做好維修產品流向管理,加強固體廢物和污染物排放管理。嚴禁以保稅維修方式進口固體廢物。不得以保稅維修名義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第五章? 綜合監管 第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直屬海關加強協同聯動,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保稅維修貨物進行全流程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定期牽頭組織對貨物進口例外措施實施情況開展跟蹤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推動貨物進口例外措施的修訂調整工作。 第二十條? 直屬海關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監管。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的相關規定要求,指導屬地海關依據職責對保稅維修業務開展過程實施監管,指導企業加強內部合規機制建設。 第二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指導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保稅維修業務開展過程實施環境監管,指導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合規機制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等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解讀
《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以下簡稱《禁限清單》)已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對外發布,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根據《禁限清單》要求,海南省牽頭起草配套文件《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禁限清單》放寬的兩類貨物相關業務的組織程序和監管要求,確保政策既能順利實施,又能有效防范風險。
《監管辦法》共分為6部分內容,分別是總則、管理對象、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綜合監管、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管理對象。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分為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以下簡稱“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維修貨物”),兩類貨物均實施清單管理,清單為《禁限清單》中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 第三部分,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明確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僅限最終用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自用,不得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內地。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采取海關查驗、電子賬冊管理、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實施全流程監管。 第四部分,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對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的適用要求分別進行闡述。一是明確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維修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二是對《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的實施主體條件、項目申報流程和要求、暫停和終止情形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部分,綜合監管。主要明確省級商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直屬海關的有關職責和協同方式。 第六部分,附則。主要明確《監管辦法》施行的時間。
1.對部分進口貨物管理作出開放安排。當前我國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共119個(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24年第66號公告《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45個,舊機電產品74個。綜合考慮環保、安全和監管風險等因素,除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舊船舶、苯胺印刷機、硒鼓、X射線管等部分貨物外,對其余60個舊機電產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一線”進口取消許可證管理,覆蓋約80%的舊機電產品,主要涉及醫療、工程、印刷、農業、電力、焊接等商品,能為生產型企業生產自用提供便利。這是對標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邊境上開放的舉措,體現由邊境上管理向邊境后管理轉變,符合非關稅貿易措施改革的方向。 2.強化了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政策的優勢。近年來,國家逐步加大對海南自由貿易港保稅維修業務的支持力度,使我省的保稅維修政策優于全國其他地區。一是在適用范圍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二是在維修品類上,相關企業可同時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未來可形成政策優勢,有力促進外貿新業態發展;三是在評估程序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由海南省自行評估后開展,無需報國家部委,進一步精簡了評估程序。
(一)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申報流程:報關準備(采購合同、裝運前檢驗報告、最終用途承諾書等)→貨物報關(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海關查驗(口岸查驗、到貨查驗等)→電子賬冊管理→日常核查→解除監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滅失以及長期使用后報廢或不再具有價值等情形,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 (二)“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申報流程: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市縣初核→省級復核→省政府綜合評估。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認定的享惠主體,可依照《通知》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相關的稅收政策。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四條? 自愿申報、動態調整。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主體可自愿申報享惠主體資格。根據《通知》要求,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第五條? 協同配合、并聯審核。根據不同主體管理機制,相關部門分工協作,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并聯審核,確定申報主體是否符合《通知》規定條件。 第六條? 依法依規、公平公正。享惠主體資格認定事關有關企業、單位切身利益,應嚴格依法依規、堅持公平公正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認定部門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匯總名單上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牽頭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享惠主體認定管理相關問題。 省商務廳和省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在“單一窗口”建設享惠主體認定管理模塊,編制功能應用指南。根據認定管理需要,配合牽頭部門不斷優化完善相關功能應用。 第八條? 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審核工作。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由省委編辦負責審核;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省民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根據職責負責審核。 海口海關、省稅務局根據職責審核申報主體相關事項。 第四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部門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一)未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 (二)未被納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 (三)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五章? 認定流程 第十條? 享惠主體認定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報 符合認定條件的主體自愿申報享惠主體資格,應于每月前15日通過“單一窗口”相關功能模塊填寫《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資格申報表》(附件1)進行申報,簽署《申報承諾書》(附件2),并提交下列資料: 1.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電子件。 2.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電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事業單位,還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的場所證明資料電子件,包括不動產登記證書(房產證)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經過房屋租賃備案的租賃合同等。 3.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電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的場所證明資料電子件,包括不動產登記證書(房產證)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經過房屋租賃備案的租賃合同等。 申報主體所提交的申報資料應合法有效、清晰完整,與原件相符。相關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可要求申報主體提供其他所需申報資料,也可要求申報主體提交相關原件進行審核。 (二)線上審核 省委編辦、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根據職責通過“單一窗口”對申報主體進行并聯審核。 1.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申報的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提交的營業執照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省委編辦負責審核申報的事業單位所提交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省民政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提交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省科技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屬于科技類; 5.省教育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屬于教育類; 6.海口海關負責審核申報主體是否被納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 7.省稅務局負責審核申報主體是否已進行稅務登記信息確認,是否被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相關部門在接到申報主體提供的完整、有效資料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有必要可開展實地核驗。作出審核不通過意見后,審核結果和未通過審核原因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申報主體,審核流程終止。需補齊、更正資料的,相關部門經“單一窗口”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申報主體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更正資料;相關部門接到補齊、更正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是否通過意見。相關部門均作出審核通過意見的,可進入確定名單環節。 相關部門在審核時遇到本辦法未明確的情形或對相關資料難以準確判定的,可轉請省財政廳通過工作會商機制研究解決。 (三)確定名單 省財政廳原則上按月匯總整理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申報主體名單,上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后,將審核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申報主體。享惠主體名單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智慧監管平臺。相關部門可通過“單一窗口”查詢審核結果。 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報送至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原則上每半年備案一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享惠主體發生聯系人信息變更等不涉及變更登記的,應通過“單一窗口”及時更正相關信息。 享惠主體發生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涉及變更登記的,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電子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電子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電子件)。相關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重新進行審核。對經審核不通過的,自變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場所的,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提交變更后的場所證明資料。相關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重新進行審核。對經審核不通過的,自變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二條? 享惠主體發生注銷、吊銷、破產等情形,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申報注銷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發現享惠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認定條件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提交變更資料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申報注銷享惠主體資格的。 取消享惠主體資格的起始時間自發生變更、注銷、吊銷、破產等相關情形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享惠主體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當月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相關情形消除后方可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當月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原則上應按月匯總整理相關部門取消享惠主體資格的名單和注銷享惠主體資格的名單,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后,將取消和注銷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享惠主體。取消和注銷享惠主體名單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智慧監管平臺。相關部門可通過“單一窗口”查詢結果。 第十六條? 申報主體對審核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單一窗口”“申訴”模塊提起申訴,列明申訴理由、依據并提交相關佐證資料,由省財政廳發起工作會商,召集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會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申訴主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相關主體的具體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編辦、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資格申報表 2.申報承諾書
瓊府〔2025〕40號
2025年7月22日
